2016年8月5日,台湾地区“劳动部”发布劳职授字第10502026292号令,修正发布“机械设备器具安全标准”部分条文及第九十四条附表二十五、第九十六条附表二十六。
机械设备器具安全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自1992年7月27日发布施行后,历经2001年9月12日、2004年7月30日、2009年5月13日、2014年6月26日及2014年12月22日计五次修正,明确规范法定机械设备器具的安全规格,使实施产品安全信息申报登录制度有据可循。因考虑境内外法定产制品均须符合上述安全规定,自有与CNS标准及国际标准相关规定具一致性的必要,就上述标准发展趋势,配合检讨,故修正本标准部分条文及第九十四条附表二十五、第九十六条附表二十六,其修正重点如下:
一、配合CNS标准的修正,将钢铁材料及铸铁品规格代号统一。(修正条文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及第九十条)
二、将研磨轮冲击试验的冲击值以公式计算方式为之,并配合度量衡单位的统一,将公制单位改采国际SI单位表示。(修正条文第八十七条)
三、规范缘盘的固定,应适度锁紧,以防止研磨轮锁固因过紧或过松时,有发生破裂或松动危险的情事。(修正条文第八十九条)
四、使用电力驱动的携带用研磨机、桌上用研磨机或床式研磨机的接地构造应符合CNS标准规定。(修正条文第一百零六条)
五、防爆电气设备规范于CNS标准及国际标准有歧异时,明定以国际标准规定为准,以避免国际贸易执行衍生争议。(修正条文第一百十条及第一百十一条)
第十五条 | 冲剪机械之安全装置,其机械零件、电气零件、钢索、切换开关及其他零配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本体、连接环、构材、控制杆及其他主要机械零件,具有充分之强度。 二、承受作用力之金属零配件: (一)材料符合CNS标准CNS 3828「机械构造用碳钢钢料」规定之S45C规格之钢材或具有同等以上之机械性能。 (二)金属零配件承受作用力之部分,其表面实施淬火或回火,且其硬度值为洛氏C硬度值四十五以上五十以下。 三、钢索: (一)符合CNS标准 CNS 10000「机械控制用钢缆」规定之规格或具有同等以上之机械性能。 (二)滑块、控制杆及其他类似机件使用之钢索,须以线夹、夹钳等紧结具确实安装。 四、安全装置使用之螺栓、螺帽等,有因松弛致该安全装置发生误动作或零配件脱落之虞者,具有防止松脱之性能;对绞链部所用之销等,具有防止脱落之性能。 五、继电器、极限开关及其他主要电气零件,具有充分之强度及耐久性,以确保安全装置之机能。 六、具有电气回路者,设置能显示该安全装置之动作、继电器开闭不良及其他电气回路故障之指示灯。 七、继电器、晶体管、电容器、电阻等电气零件安装部分,具有防振性能。 八、电气回路于该安全装置之继电器、极限开关等电气零件故障,或停电时,具有使滑块等不致发生意外动作之性能。 九、操作用电气回路之电压,在一百六十伏特以下。 十、外部电线符合CNS标准CNS 6556「600V聚氯乙烯绝缘及被覆轻便电缆」规格或具有同等以上之绝缘效力、耐油性、强度及耐久性。 十一、切换开关: (一)以按键切换者,具有使该按键分别选取切换位置之装置。 (二)具有确实保持各自切换位置之装置。 (三)于各自切换位置,具有安全装置状态之明显标示。 |
第二十五条 | 冲压机械之电气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设置能显示运转状态之指示灯或其他具有同等指示功能之装置。 二、继电器、晶体管、电容器、电阻等电气零件之安装部分,或控制盘、操作盘与冲压机械本体之安装部分,具有防振性能。 三、主电动机之驱动用电气回路,具有停电后恢复供电时,未重新起动操作,主电动机无法驱动之回路。但具有不致使身体介入危险界限之构造者,不在此限。 四、控制用电气回路及操作用电气回路,具有继电器、极限开关等电气零件故障、电压下降或停电时,不致发生滑块等意外动作之性能。但具有不致使身体介入危险界限之构造者,不在此限。 五、操作用电气回路之电压,在一百六十伏特以下。 六、外部电线具有符合CNS标准CNS 6556「600V聚氯乙烯绝缘及被覆轻便电缆」规定之规格或具有同等以上之绝缘效力、耐油性、强度及耐久性。 |
第五十六条 | 手推刨床之刃部,其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之规格或具有同等以上之机械性质: 一、刀刃:符合CNS标准 CNS 2904「高速工具钢钢料」规定之SKH2规格之钢料。 二、刀身:符合CNS标准 CNS 2473「一般结构用轧钢料」或CNS标准CNS 3828「机械构造用碳钢钢料」规定之钢料。 |
第五十七条 | 手推刨床之刃部,应依下列方法安装于刀轴: 一、CNS标准CNS 4813「木工机械用平刨刀」规定之A型(厚刀)刃部,并至少取其安装孔之一个承窝孔之方法。 二、CNS标准CNS 4813「木工机械用平刨刀」规定之B型(薄刀)刃部,其分轴之安装隙槽或压刃板之断面,使其成为尖劈形或与其类似之方法。 |
第五十九条 | 木材加工用圆盘锯(以下简称圆盘锯)之材料、安装方法及缘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材料:依圆锯片种类及圆锯片构成部分,符合附表五规定之材料规格或具有同等以上之机械性质。 二、安装方法: (一)使用第三款规定之缘盘。但多片圆盘锯或复式圆盘锯等圆盘锯于使用专用装配具者,不在此限。 (二)固定侧缘盘以收缩配合、压入等方法,或使用销、螺栓等方式固定于圆锯轴。 (三)圆锯轴之夹紧螺栓,具有不可任意旋动之性能。 (四)使用于缘盘之固定用螺栓、螺帽等,具有防止松脱之性能,以防止制动装置制动时引起松脱。 三、圆盘锯之缘盘: (一)使用具有CNS标准CNS 2472「灰口铁铸件」规定之FC150铸铁品之抗拉强度之材料,且不致变形者。 (二)缘盘直径在固定侧与移动侧均应等值。 |
第六十八条 | 撑缝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材料:符合CNS标准 CNS 2964「碳工具钢钢料」规定之SK5规格或具有同等以上之机械性质。 二、形状: (一)使其符合依第一百十六条规定所标示之标准锯台位置沿圆锯片斜齿三分之二以上部分与圆锯片锯齿前端之间隙在十二毫米以内之形状。 (二)撑缝片横剖面之刀形,具有输送加工材时阻力较少之形状。 三、一端固定之撑缝片(以下简称镰刀式撑缝片),依第一百十六条规定所标示之标准锯台位置之宽度值应依圆锯片直径,不得低于附表六所定之值。 四、所列标准锯台位置沿圆锯片斜齿三分之二之位置处之镰刀式撑缝片宽度,不得低于附表六所定之值之三分之一。 五、两端固定之撑缝片(以下简称悬垂式撑缝片),其宽度值应依圆锯片直径,不得低于附表七所定之值。 六、厚度为圆锯片厚度之一点一倍以上。 七、安装部具有可调整圆锯片锯齿与撑缝片间之间隙之构造。 八、安装用螺栓: (一)安装用螺栓之材料为钢材,其螺栓直径应依其撑缝片种类及圆锯片直径,不得低于附表八所定之值。 (二)安装螺栓数在二个以上。 (三)安装螺栓具有盘形簧垫圈等防止松脱之性能。 九、支持配件之材料为钢材或铸铁件,且具有充分支撑撑缝片之强度。 十、圆锯片直径超过六百一十毫米者,该圆盘锯所使用之撑缝片为悬垂式者。 |
第六十九条 | 供反拨预防装置所设之反拨防止爪(以下简称反拨防止爪)及反拨防止辊(以下简称反拨防止辊),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材料:符合CNS标准 CNS 2473「一般结构用轧钢料」规定SS400规格或具有同等以上机械性质之钢料。 二、构造: (一)反拨防止爪及反拨防止辊,应依加工材厚度,具有可防止加工材于圆锯片斜齿侧拨升之机能及充分强度。但具有自动输送装置之圆盘锯之反拨防止爪,不在此限。 (二)具有自动输送装置之圆盘锯反拨防止爪,应依加工材厚度,具有防止加工材反弹之机能及充分强度。 三、反拨防止爪及反拨防止辊之支撑部,具有可充分承受加工材反弹时之强度。 四、除自动输送装置之圆盘锯外,圆锯片直径超过四百五十毫米之圆盘锯,使用反拨防止爪及反拨防止辊等以外型式之反拨预防装置。 |
第八十七条 | 盘形研磨轮应就每种同一规格之制品,实施冲击试验。但弹性研磨轮,不在此限。 前项冲击试验,应分别就二个以上研磨轮,以附图二及附表十八所定之冲击试验机,向相对之二处施以九十八焦耳之冲击。但直径未满七十毫米之研磨轮,得以直径七十毫米之同一规格研磨轮样品为之。 在冲击试验测得之冲击值中最低数值,依研磨轮厚度及直径,每平方毫米零点零二九七焦耳以上者,与该冲击试验相关规格之制品均视为合格。 前项冲击值,依附表十九所列公式计算。 |
第八十九条 | 研磨轮应使用符合第九十条至第九十四条所定规格之缘盘。但附表二十一所定之研磨轮种类,于使用同表规定之安装器具者,不在此限。 固定侧之缘盘,应使用键或螺丝,并以烧嵌、压入等方法固定于研磨轮轴上,且研磨轮轴之固定扣件螺丝,应具有适度锁紧状态。 以平直形研磨轮用之安全缘盘,将研磨轮安装于研磨机时,应使用橡胶制垫片。 |
第九十条 | 缘盘应使用具有相当于CNS标准CNS 2472「灰口铁铸件」所定FC150铁铸件之抗拉强度之材料,且不致变形者。 缘盘之直径及接触宽度,在固定侧与移动侧均应等值。但第九十四条附图三所定之缘盘,不在此限。 |
第一百零六条 | 使用电力驱动之携带用研磨机、桌上用研磨机或床式研磨机,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电气回路部分之螺丝,具有防止松脱之性能。 二、充电部分与非充电金属部分间之绝缘部分,其绝缘效力具有CNS标准CNS 3265「手提电磨机」规定之绝缘性能。 三、接地构造之设置,应符合CNS标准CNS 3265「手提电磨机」之接地规定。 |
第一百十条 | 用于气体类之防爆电气设备,其性能、构造、试验、标示及危险区域划分等,应符合CNS标准CNS 3376系列、国际标准IEC 60079系列或与其同等之标准规定。 前项CNS标准CNS 3376系列与国际标准IEC 60079系列有不一致者,以国际标准IEC 60079系列规定为准。 |
第一百十一条 | 用于粉尘类之防爆电气设备,其性能、构造、试验、标示及尘爆场所区域划分等,应符合CNS标准CNS 3376、CNS 15591系列、国际标准IEC 60079、IEC 61241系列或与其同等之标准相关规定。 前项CNS标准CNS 3376、CNS 15591系列与国际标准IEC 60079、IEC 61241系列有不一致者,以国际标准IEC 60079、IEC 61241系列规定为准。 |
第一百二十一条 | 本标准除第一百十条、第一百十一条自2011年7月1日施行外,自发布日施行。 本标准修正条文,自2014年7月3日施行。 本标准2014年12月22日修正条文,自2015年1月1日施行。 本标准2016年8月5日修正发布之条文,自发布日施行。 |
附表五
附表六
圆锯片直径(单位:毫米) | 值(单位:毫米) |
152以下 203 255 305 355 405 455 510 560 610 | 30 35 45 50 55 60 70 75 80 85 |
备注:圆锯片直径介于列表值中间时,以比例法求出。 |
附表七
圆锯片直径(单位:毫米) | 值(单位:毫米) |
810以下 超过810,965以下 超过965,1120以下 超过1120 | 40 50 60 70 |
附表八
撑缝片种类 | 圆锯片直径(单位:毫米) | 螺栓直径(单位:毫米) |
镰刀式撑缝片 | 203以下 | 5 |
超过203,355以下 | 6 |
超过355,560以下 | 8 |
超过560,610以下 | 10 |
悬垂式撑缝片 | 915以下 | 6 |
超过915 | 8 |
附表十八
研磨轮之直径(单位:毫米) | 70 | 超过70,90以下 | 超过90,110以下 | 超过110,120以下 | 超过120,140以下 | 超过140,160以下 | 超过160,180以下 | 超过180,220以下 | 超过220 |
A(单位:毫米) | 8 | 13 | 13 | 13 | 18 | 30 | 38 | 42 | 42 |
B(单位:毫米) | 19 | 19 | 27 | 36 | 36 | 36 | 36 | 36 | 52.5 |
附表十九
冲击值(单位:焦耳/毫米2)= 式中,E、L及T值如下: E:冲击试验中所得之吸收能量(单位:焦耳) L:依下列公式计算所得之剖面之弦长(单位:毫米) R:研磨轮半径(单位:毫米) B:附表十八所定之B值(单位:毫米) T:供试验研磨轮之厚度(单位:毫米) |
附表二十一
研磨轮种类 | 安装器具 |
环形研磨轮及碟形研磨轮有螺帽杯形研磨轮、有螺帽炮弹形研磨轮等有螺帽之研磨轮 | 底座 有螺帽之安装器具 |
环片式研磨轮 | 环片安装器具 |
带柄研磨轮 | 轴固定器具 |
安装于精密内圆研磨机之内圆研磨轴上之平直形研磨轮 | 螺栓等安装器具 |
附表二十五
盘形研磨轮直径(单位:毫米) | 值(单位:毫米) |
固定侧缘盘之直径 | 移动侧缘盘之直径 | 固定侧缘盘之深度 | 导孔之直径 | 附图三所示之r1 | 附图三所示之r2 |
100以下 | 50 | 18 | 4.0 | 9.53 | 3.2 | 4.9 |
超过100 | 100 | 40 | 4.8 | 22.23 | 10.0 | 10.0 |
备注:对于直径100毫米之盘形研磨轮,其固定侧缘盘直径得为80毫 米,移动侧缘盘直径得为30毫米,导孔之直径得为16毫米。 |
附表二十六
研磨轮最高使用周速度 (单位:公尺/秒) | 材料 |
33以下 | 铸铁、可锻铸铁或铸钢 |
超过33,50以下 | 可锻铸铁或铸钢 |
超过50 | 铸钢 |
备注:表中所列材料,应具有下列机械性质: 铸铁应具有符合CNS标准CNS 2472「灰口铁铸件」规定之FC150之规格之抗拉强度以上者。 可锻铸铁抗拉强度值应在每平方毫米32公斤以上,延伸值在8%以上。 铸钢抗拉强度值应在每平方毫米37公斤以上,延伸值在15%以上,抗拉强度值(单位:公斤/平方毫米)之0.6倍加延伸值(单位:%百分比)所得之值应在48以上。 |
详情参见:
http://www.xmtbt-sps.gov.cn/detail.asp?id=522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