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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法院判决:产品部件高关注物质含量超标须申报

作者: 来源:浙江检验检疫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服务平台 日期:2015-11-2 人气:1063
  2015年9月10日,欧洲法院就REACH法规下高关注度物质(SVHC)含量判断问题作出判决,规定SVHC含量的计算应基于零部件而非整个产品,任何部件中SVHC含量超过0.1%的产品,需要履行REACH法规的申报义务。
  在判决中,欧洲法院对欧盟REACH法规下的“物品”定义做了说明,物品指的是生产过程中给予了特殊的形状、表面或设计的物体,很大程度上决定于其功能而不是化学组成。因此,欧洲法院认为物品应该指产品的部件而非产品本身,REACH法规中SVHC含量依据最终进口产品含量进行计算不合理。在这种情况下,欧洲法院基于REACH法规有关规定作出两点判决:一是生产商生产的任一物品,以及进口商进口产品的任一组成物品,需判定是否含有某种质量分数超过0.1%的SVHC;二是供应商提供的产品的任一组成物品,如含有某种质量分数超过0.1%的SVHC物质,需要依据REACH法规要求向下游收货方和消费者进行信息传递。
  产品中SVHC含量计算,一直是各成员国和业界关注的重点,此前欧盟内部关于SVHC的判定方法并不一致。 早在2011年2月,欧盟委员会和欧盟化学品管理署就向各成员国发布物品中物质要求指南,欧盟委员会主张SVHC的阈值计算应针对最终进口产品,这意味着,即使产品中个别零部件SVHC阈值超过了0.1% 而整个产品没有超过时,也不需要履行REACH法规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而欧洲法院这一判决,统一了关于欧盟境内产品中SVHC的判定方法,大大抬高了我国输欧产品的准入门槛,这意味着相关企业需要付出更多的替代零部件研发成本和检测费用成本。
  现在,越来越多出口欧盟的企业被要求提供产品中SVHC的相关信息,但企业往往不明白为什么要这么做,个别企业甚至不清楚SVHC是怎么回事,更不清楚要如何有效应对。为此,检验检疫部门提醒相关企业:一是企业应树立出口产品须符合进口国法律法规要求的理念;二是应熟悉和跟踪欧盟REACH法规下SVHC的最新进展,如SVHC清单的更新情况,SVHC含量的判定情况等,积极主动做好应对工作;三是熟悉输欧产品中各零部件SVHC的种类和含量情况,并按照REACH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关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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