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根据欧盟法规,哪些产品属于自行车和登山防护头盔?
A:这类产品旨在为佩戴者提供头部保护,防止因坠落物、抛射物造成的机械冲击,以及与障碍物碰撞。部分头盔还可抵御寒冷、低能见度等其他风险。涵盖范围包括:
- 骑行、攀岩、马术、空中运动、高山运动头盔
- 皮划艇及其他水上运动头盔
- 儿童玩耍时的一般性头部防护头盔
注意:供摩托车手在公共道路上使用的头盔受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第22号法规管辖,不属于《个人防护装备条例(EU)2016/425》适用范围。
《个人防护装备条例(EU)2016/425》(PPE条例)管理,根据防护风险程度,防护头盔可分属三个类别
- 第I类:防护表面性机械作用,如防紫外线辐射头盔、防护表面机械损伤的头盔。无需第三方机构颁发证书,仅需符合性声明即可投放市场。
- 第II类:防护不同性质的机械危险,风险虽非最小,但也非致命性或会造成不可逆损伤。须由公告机构参与评估并颁发欧盟型式检验证书。
- 第III类:防护严重或危及生命风险的装备。须由公告机构参与评估并颁发欧盟型式检验证书,且公告机构还必须在生产阶段介入。
《PPE条例指南》附录中包含详细的PPE分类指南。有关如何选择公告机构(第三方)的更多信息,请参阅相关指南。
Q:向欧盟销售自行车和登山防护头盔,需要遵守哪些法规?
A:核心法规是《个人防护装备条例(EU)2016/425》(PPE条例),对防护头盔的设计和制造提出强制性要求,是进入欧盟市场的基本门槛。企业可参考《PPE条例指南》,准确判断产品分类和适用范围。其他重要法规:
- REACH法规:限制商品中的化学物质,禁止投放含有ECHA高度关注物质(SVHC)清单所列物质的产品。
- 《通用产品安全法规》(GPSR):若PPE条例未涵盖某件头盔的特定安全方面,则适用该法规兜底。
Q:欧盟对自行车和登山防护头盔有哪些适用标准?
A:被《欧盟官方公报》(OJEU)引用的协调标准可推定符合PPE条例的基本健康与安全要求。相关标准可在CEN官网或中国标准信息服务网查询。
具体适用标准按用途分类如下:
- EN 1078:2012+A1:2012 — 骑自行车、滑板及旱冰者佩戴的头盔
- EN 12492:2012 — 登山者使用的头盔
- EN 1384:2023 — 马术活动的防护头饰
- EN 966:2012(含A1:2012)— 滑翔伞、悬挂式滑翔及超轻型飞机飞行的防护头盔
- EN 1077:2007 — 高山滑雪者、单板滑雪者及类似用户群体(含儿童头盔)
- EN 1385:2012 — 皮划艇和激流运动的防护头盔
- EN 1080:2013 — 有头部受伤及勒颈风险环境中玩耍的幼儿防护头盔
Q:欧盟要求防护头盔必须具备哪些标签与警告?
A:防护头盔通常属于PPE第II类或第III类,须由公告机构参与合格评定。加贴CE标志前,制造商需完成产品分类、合规验证、技术文档及符合性声明等步骤;公告机构编号须标注于CE标志后,并至少体现在型式检验证书和使用说明中。
产品须标明:
- 制造商及欧盟进口商信息;
- CE标志(附公告机构编号);
- 使用警告与说明(须提醒固有风险及避险方法,具体要求详见相关协调标准);
- 标准要求的所有特定标签。
随附资料须包含以下内容:
a. 储存、使用、清洁、维护、保养和消毒说明(按推荐方法操作不得对产品或使用者产生不良影响);
b. 防护等级测试中的性能记录;
c. 适用配件及备件特性;
d. 不同风险等级对应的防护类别及使用限制;
e. 产品或其部件的失效年月;
f. 适用的运输包装类型;
g. 所有标记的含义;
h. 所防护的风险类型;
i. 对本条例及其他相关欧盟法规的引用;
j. 参与评定的公告机构名称、地址和标识号;
k. 所使用的协调标准(含发布日期)或其他技术规范;
l. 可查阅欧盟符合性声明的互联网地址。
如产品已附有欧盟符合性声明副本,则上述(i)(j)(k)(l)四项信息可不随附。
来源:技贸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