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和《苏州市自行车电动车行业协会章程》有关规定,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费是协会活动的主要经费来源,按规定缴纳会费是每个会员应尽的义务。
第三条 会费缴纳在按级按职、统一标准的基础上,对会员的收费标准予以区别。
第四条 会费应坚持“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集行业之力,办行业之事,为行业服务和勤俭办会”的原则。
第二章 会费的缴纳
第五条 会费标准按会员的职级缴纳:
1、会长单位:30000~50000元/年
2、副会长单位:5000元/年
3、常务理事单位:3500元/年
4、理事单位:2500元/年
5、会员单位:1500元/年
第六条 特别会费:依照开展重大活动事项或协会运行发生经济困难时,按自愿原则收取,金额由支付单位自定。
基本会费应于当年交清。
第七条 对不按规定缴纳会费的单位会员,按本会《章程》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会费的使用
第八条 会费主要用于协会正常运行和《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的开支,严禁挪作他用。
第九条 协会正常运行的开支主要包括:
1、协会办公场所房租及水电费;
2、工作人员酬薪;
3、协会办公设备设施、办公用品用具等;
4、差旅费及日常工作办公费;
5、其他。
第十条 协会业务活动的开支主要包括:
1、协会有关会议与活动的必要支出;
2、协会开展培训、调研、展会、学术研讨等活动的支出;
3、编印寄发期刊、法律法规咨询服务等为会员服务的支出;
4、行业交流活动;
5、其他。
第四章 会费的管理
第十一条 会费管理是协会财务管理的主体,协会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 协会收取会费一律使用符合财务规定的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
第十三条 协会会费由秘书处负责收取和管理。会费可以现金缴纳,也可以通过银行汇至协会财务专用账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对协会收取会费不符合《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第三条、第四条和第六条规定的,会员有权拒绝缴纳会费,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理事会起草并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于2022年6月28日第四届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