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市场的快速发展,08版电动自行车“三包”规定已无法适应市场需求。为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对电动自行车的修理、更换、退货的售后责任和义务。苏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联合苏州市自行车电动车行业协会针对苏州市电动自行车消费争议纠纷解决办法重新修订,经相关部门审定,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5月29日-6月7日,公示期间如有意见,请予苏州市消保委、苏州市自行车电动车行业协会联系,联系电话(传真):68150107、65229360。
苏州市电动自行车消费争议纠纷解决办法
第一条:为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对电动自行车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的售后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苏州市市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均应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施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办法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电动自行车产品“三包”期限视整车和主要部件而不同,详见主要部件“三包”期限:
名称 | 三包期限 | 性能故障情况 | 备注 |
整车 | 1年 | 线束短路或断路;插接件接触不良;电源锁坏;续行里程严重不足; | 符合整车退货、换货相关条款,因蓄电池、充电器影响整车性能的应单独更换,更换后应与整车匹配。 |
电机 | 有刷 | 2年 | 内齿轮断裂、轴承破碎、轮毂外壳开裂、线圈烧毁、磁钢脱落;卡滞或有严重异常声音;不能正常运转的其他故障; |
无刷 | 3年 |
铅酸电池 | 1年 | 电池外壳龟裂;漏液;容量不足60% |
锂电池 | 2年 |
充电器 | 1年 | 短路或断路;有异常声音;充电不足或不充电;保险丝断;指示灯不转换;灯不亮;无法充电;不能正常使用 |
控制器 | 1年 | 短路或断路;烧坏;飞车;相关保护功能失效; |
车架、前叉、车把 | 2年 | 开焊;脱焊;断裂;关键部位裂纹;前叉断簧; |
车圈、轮毂 | 1年 | 扭曲断裂 |
注:整车折旧率为0.2%/天。
第五条:电动自行车在履行“三包“规定的基础上鼓励、支持销售者、修理者与生产者作出高于本办法的承诺。
第六条: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证实施本办法的“三包”规定。
(二)保证销售电动自行车质量。
(三)不销售无制造企业名称、无生产许可证编号、未经准许上牌的品牌、型号的电动自行车。
(四)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得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五)电动自行车出货时,应为消费者正确调试,并介绍使用的基本方法和维护事项,提供有效发票、“三包”凭证、说明书和合格证,当场验证商品编号。
(六)及时妥善处理消费者的咨询和投诉。
第七条:修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和生产企业、品牌的信誉。
(二)具有工商登记的营业执照,维修人员需经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三)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规章,确保维修质量。
1、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质量不符的零配件。
2、不得使用残次零配件。
3、自觉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成的责任和损失。
4、严格执行电动自行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认真记录故障及修理后产品质量状况,保证修理后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
5主动提供完整、规范、有效的维修凭证。
(四)尽心尽职、文明维修,整齐整洁维护市政市容。
(五)规范经营,严格执行电动自行车维修服务收费规定,明码公示,价格公道。
(六)接受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的咨询。
(七)若发生消费纠纷,严格遵照《苏州市电动自行车消费争议纠纷解决办法》,自觉接受苏州市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苏州市自行车电动车行业协会的监督和协调。
第八条:生产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办法的“三包”规定。
(二)向销售者和消费者提供合格产品的同时,应提供“三包”凭证和特约修理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
(三)负责向销售者、修理者提供生产许可证编号及相关技术资料合格的修理配件,负责技术培训,提供支付约定的修理费用。
(四)妥善处理消费者直接或间接的咨询投诉。
第九条:关于“三包”有效期的计算。
“三包”有效期自消费者接受商品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件待修的时间。“三包”期内消费者凭发票、“三包”凭证办理退货、换货或免费修理。
第十条:电动自行车售出之日起7日内,整车或主要部件发生性能故障,不能正常使用,消费者可以选择修理、换货或退货。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但因消费者自身使用造成车架,前叉和车体塑件等严重划伤、磕碰等现象,应视具体情况由消费者负担同等价格费用。
第十一条:电动自行车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不能正常使用,消费者可以选择修理或换货。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修理或更换同规格、同型号的产品。
第十二条:电动自行车在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内,主要部件:电机、控制器、传感系统、制动系统发生影响使用性能的相同故障。经过两次重复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调换其主要部件。
第十三条:电动自行车整车及充电器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限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发票背面加盖更换章,注明更换的部件日期和编号等特征标记重新登记。
第十四条:电动自行车售出15日内蓄电池容量经检测不足额定容量90%的,免费更换新电池。蓄电池“三包”期内发生性能故障或经检测不足额定容量60%的重新配组后应达到额定容量60%以上,电池更换后“三包”有效期不再重新计算。
第十五条:“三包”有效期内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实行“三包”,但可实行收费修理。
(一)无“三包”凭证和有效发票。
(二)编码和登记号不符。
(三)非指定修理单位自行拆换造成损失的。
(四)使用不当、保管不善造成损失的。
(五)冲撞、锤击、超负荷及化学腐蚀造成损失的。
(六)因不可抗拒力造成的损失。
(七)出货后外观损伤的。
(八)保险丝、灯泡等易耗品。
第十六条:“三包”有效期的前后一天为法定节假日的,“三包”有效期顺延。
第十七条: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破产倒闭、合并、分立的,其“三包”责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消费者因产品“三包”问题与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发生纠纷时,可以向消保委及其他有关部门投诉或依法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苏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苏州市自行车电动车行业协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5年 月 日起实施。原苏消保委发(2008)9号文规定苏州市电动自行车行业消费争议解决办法同时废止。
苏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苏州市自行车电动车行业协会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