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汞条约正式生效,电池、荧光灯、化妆品等产品受影响

作者: 来源:WTO检验检疫信息网 日期:2017-8-25 人气:718

  2017年8月15日,环境保护部、外交部、质检总局、海关总署等14部委联合发布2017年第38号《关于汞的水俣公约》(以下简称《汞条约》)生效公告。《汞公约》自2017年8月16日起对我国正式生效。这是国际化学品领域,继《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后又一重要国际公约。

   《汞条约》的生效及实施将影响化工、仪器仪表、电池、照明、医疗器械等领域。自2021年1月1日起,以下含汞产品被禁止生产和进出口:

   一、电池,不包括含汞量低于2%的扣式锌氧化银电池以及含汞量低于2%的扣式锌空气电池。(氧化汞原电池及电池组、锌汞电池、含汞量高于0.0001%的圆柱型碱锰电池、含汞量高于0.0005%的扣式碱锰电池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要求淘汰。)

   二、开关和继电器,不包括每个电桥、开关或继电器的最高含汞量为20毫克的极高精确度电容和损耗测量电桥及用于监控仪器的高频射频开关和继电器。(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要求淘汰。)

  三、用于普通照明用途的不超过30瓦且单支含汞量超过5毫克的紧凑型荧光灯。

   四、下列用于普通照明用途的直管型荧光灯:  

  (一)低于60瓦且单支含汞量超过5毫克的直管型荧光灯(使用三基色荧光粉);

  (二)低于40瓦(含40瓦)且单支含汞量超过10毫克的直管型荧光灯(使用卤磷酸盐荧光粉)。        

   五、用于普通照明用途的高压汞灯。

   六、用于电子显示的冷阴极荧光灯和外置电极荧光灯:  

  (一)长度较短(≤500毫米)且单支含汞量超过3.5毫克;

  (二)中等长度(>500毫米且≤1500毫米)且单支含汞量超过5毫克;    

   (三)长度较长(>1500毫米)且单支含汞量超过13毫克。        

   七、化妆品(含汞量超过百万分之一),包括亮肤肥皂和乳霜,不包括以汞为防腐剂且无有效安全替代防腐剂的眼部化妆品。

   八、农药、生物杀虫剂和局部抗菌剂。(汞制剂(高毒农药产品)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和《关于打击违法制售禁限用高毒农药规范农药使用行为的通知》(农农发〔2010〕2号)要求淘汰。)

   九、气压计、湿度计、压力表、温度计和血压计等非电子测量仪器,不包括在无法获得适当无汞替代品的情况下,安装在大型设备中或用于高精度测量的非电子测量设备。含汞体温计和含汞血压计自2026年1月1日起禁止生产。

   除此之外,乙醛、氯乙烯单体、聚氨酯、甲醇钠、甲醇钾、乙醇钠、乙醇钾、氯碱等化学品生产工艺都应该按阶段淘汰汞及汞化合物的使用。

   对于民事保护和军事用途所必需的产品;用于研究、仪器校准或用于参照标准的产品;在无法获得可行的无汞替代品的情况下,开关和继电器、用于电子显示的冷阴极荧光灯和外置电极荧光灯以及测量仪器;传统或宗教所用产品;以硫柳汞作为防腐剂的疫苗则被豁免。

  今年5月份,欧盟也就其境内《汞条约》进行了修订了更新,新法规为(EU)2017/852,规定了金属汞、汞化合物和汞混合物的使用、贮存和贸易要求,以及含汞产品的生产、使用和进出口限制。与之相比,中欧双方就含汞产品的管控大体一致。

   相关含汞产品生产企业,对国家法规政策进行深入解读及理解,并尽快研发新的替代品,同时也要更重视产品检测环节,规避贸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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